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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要求
发布日期:2022-09-29     浏览量:273
  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2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3.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颁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2.5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2.5.1.本市消防厂家应当持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本市外地或者外国销售的消防产品,应当在有效期内持有北京销售审核证书。选择时,应当核实证书中列出的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一致。

  2.5.固定灭火系统、耐火构件、耐火涂料应有效报告国家质量检验中心。

  2.5.3.消防电子产品应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5.4.选用的高低压柜和各种箱屏必须由机械部和电力部批准的指定工厂生产;进口电气产品必须具有国家商业检验局批准证书、合格证书和设备铭牌。

  2.5.5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等产品应符合中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电气产品应具有安全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电气产品应具有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合格证、设备铭牌。

  2.5.6选用的各种钢材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厂家应出具材料证明和合格证。

  2.5.各种主要辅料、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证书。

  2.6.所选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2.7.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人员、质检员、材料工等,应持证上岗。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也应持证上岗。

  2.8.工程施工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上级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2.9.施工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认真执行相关消防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工艺及相关图集、厂家资料等施工要求。

  2.10.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写应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交给施工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制竣工图。

  2.消防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请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表。

  2.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交技术检测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工程验收,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设施验收证书,方可使用。否则,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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